新疆乌苏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来源:m6网页版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14 07: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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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开展了消费者维权系列工作,现将2024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乌苏市某美容护理吧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且销售无中文标识“三无”产品案
2024年1月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瑞邦丽景某商铺检查发现:李某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1日从淘宝平台、好友微信朋友圈先后购进无中文标识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产品5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55支,且没办法提供上述产品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资质。当事人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且销售无中文标识“三无”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38支,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观景台小区某药店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3年7月23日从总公司购进寒喘祖帕颗粒10盒,店内标价26.6元/盒,销售系统显示零售价48元/盒。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向其他药店调拨5盒,以48元/盒销售2盒,剩余3盒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已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2.8元,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8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访举报。根据案件线索成立调查小组依法对乌苏市西城物流园某公司检查发现: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生产溶解乙炔共68瓶均未张贴合格证,也无生产充装信息,执法人员随机抽取10支气瓶,其中,只有2支气瓶的充装量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厂内3台用于二氧化碳气体充装的电子台秤无强制检定合格证,正在使用的乙炔气瓶共3280支,其中,452支气瓶未按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乙炔气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新疆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溶解乙炔气体99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45元,并处12.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百泉镇某烘干厂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示值误差不符合规定标准,因降雪导致电子汽车衡传感器失灵,致使2月13日至2月15日当事人收购的26车玉米存在磅差。当事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3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华运商住楼某商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两名未成年人提供酒水等消费服务,两名未成年人向当事人微信支付酒水和包厢服务费共计225元。当事人已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2元,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明盛时代广场某商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在美团平台自行设计发布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用语的宣传广告,且在平台中列明的种植方案、设计费及矫正方案设计费均为虚构价格。当事人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实施不正当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0.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东工业园区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与乌苏市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及产品营销售卖。执法人员在乌苏市某公司发现商品条码为693436******3的包装袋,经核查该商品条码为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且有效。当事人已构成使用他人条形码生产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询问调查发现:李某于2020年10月从扎某处购进380盒FAT牌减肥奶片,进价共计6.8万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350盒FAT牌减肥奶片,销售价格共计11.3万元,获利3.8万元。经有关部门检测FAT牌减肥奶片中含有成分。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反映其在乌苏市某服装店购买的衣服,清洗后出现严重缩水问题,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拒绝履行售后义务。经查,经营者在销售衣服时未就商品材质、性能及清洗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全面的解释说明,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当场退还胡先生购物款199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2024年12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叶女士投诉,称某美容院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个人肖像照片上传至网络站点平台进行商业宣传,该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隐私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向叶女士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整,投诉人表示满意。(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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